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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一、流动党员包括外出、外来党员。
二、党员外出学习或经组织批准从事其他正当职业,应事先向党支部报告,说明外出原因、外出地点、外出时间、从事活动的内容以及外出后与党组织的联系方式等。回来后,要向党支部汇报外出时的工作,思想情况。支部对外出党员要建立档案,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及时寄发材料,搞好跟踪教育工作。
三、党员临时外出且无固定地点的,组织关系仍由原单位党组织管理,并报集团党委办公室核发《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党员组织关系证明信。
四、对三人以上集体外出,并且场所固定、时间较长的党员,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按时开展党的活动。
五、外出党员和临时党支部(小组)负责人应经常与党支部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情况。外出党员接到党支部有重要活动通知后,应按时返回。
六、流动党员必须按期交纳党费,因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他人代交或邮寄,但交纳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七、流动党员要参加每年度的支部党员民主评议,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评议大会的,必须写出书面总结和思想汇报。
八、长时间外出不请示报告或连续六个月不向党组织汇报情况的,视其情况给予纪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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