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建发[2007]10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具体工作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许可范围
由我局实施行政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包括: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3、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以上资质不含市政公用工程类专业。
二、申办程序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初审后统一上报我局。
由我局核准的资质,其中企业所在地在扩权县(市)的,其资质(不含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电力等资质)由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上报我局抽查合格后,由我局公布结果、颁发资质证书。
上述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电力等三级资质核准的,经地(市)级相关专业部门审核,由我局审查核准,并公布结果、颁发资质证书。
按《实施办法》规定,资质许可实行实地核查制度。
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保存五年。
三、申请时间
采用分散受理,集中办理的原理。需要上报省建设厅、建设部进行核准的资质申请,应当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10日前申报,逾期的顺延至下一季度;由我局核准的资质申请,受理时间为5月底前和11月底前二次。
四、受理地点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由局行政审批服务处在绍兴市便民中心窗口统一受理。
各县(市)建管局负责受理的资质申请应按时集中上报。市属有关企业可直接向窗口申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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